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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道教界规章制度——关于全真派道士传戒的规定
来源: 网络 作者: 佚名 编辑: 周易世家 人气: 2009-5-31
内容提示: ( 1989年9月16日中国道教协会四届五次常务理事会修改通过,2005年6月24日中国道教协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修订) ……

( 1989年9月16日中国道教协会四届五次常务理事会修改通过,2005年6月24日中国道教协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道教自身建设,继承道教全真派传戒仪轨,严持教义和规戒,具足正信,纯正道风,依据《宗教事务条例》和中国道教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真派道士受戒具备的条件:

  (1)皈依“道、经、师”三宝,有传统的师承法派;

  (2)爱国爱教,遵纪守法,威仪整洁,身心健康;

  (3)年龄须在20岁以上,具有初中以上文化,出家住观三年以上,蓄发、大领,能习诵《早晚功课经》,本人自愿,经所在宫观考察同意;

  (4)必须持有身份证明和当地道教协会及所在宫观的推荐证明信,由所在省级道教协会审核推荐。未成立道教协会的地区,可由所在宫观推荐,报上级道教协会审核。

  第三条 全真派传戒活动,由中国道教协会组织指导,传戒宫观承办。

  第四条 宫观举办传戒活动,须征得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由该省级道教协会报中国道教协会核准后,报请国家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五条 承办传戒的宫观,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经过政府登记的道教活动场所;

  (2)组织健全,管理严谨,道风纯正:

  (3)有德高望重的方丈任传戒律师;

  (4)有举行传戒科仪活动的能力;

  (5)有传戒活动所需的殿堂、斋堂、寮房等法务、生活设施;

  (6)有颁发给受戒道士的法器和经典;

  (7)有传戒活动必需的资费。

  第六条 传戒宫观提名的戒坛证盟、监戒、保举、演礼、纠仪、提科、登箓、引请八大师,须经中国道教协会确定后由传戒宫观礼聘。

  第七条 戒坛八大师应具备的条件:

  (1)爱国爱教,遵纪守法;

  (2)已经领受三坛大戒;

  (3)持戒精严,熟悉道教传戒仪轨;

  (4)通达典籍,能开导后学;

  {5}出家入道十年、受戒三年以上。

  第八条 申请受戒的全真派道士,须填写中国道教协会印制的申请表,依本规定第三条由中国道教协会审查合格后,方可入坛受戒,统称戒子。

  第九条 全真派传戒分为授大戒和授方便戒两种。戒子亲临戒坛接受传度,称为受大戒;不临坛的受戒道士,统称受方便戒。

  第十条 常住宫观多年而年老体弱及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临坛的全真派道士,可以受方便戒。

  第十一条 全真派道士受方便戒,依照本规定第三条要求,经中国道教协会核定,由戒坛按仪轨办理。

  第十二条 传戒以《初真戒》三皈、五戒、十戒、女真九戒为基础。参照《中极戒》,《天仙戒》为备存戒条。

  第十三条 净戒牒只作为全真派道士经过传戒(包括大戒和方便戒)传度的凭据,由中国道教协会制作,传戒戒坛颁发。

  第十四条 宫观传戒按传统程序进行,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十天。

  第十五条 戒子应向举办传戒宫观交纳相应资费,资费标准由中国道教协会核定。

  第十六条 戒子放弃道教信仰或严重违规犯戒者,经省级道教协会核准,由当地道教协会收缴净戒牒,并报中国道教协会备案。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举行传戒活动、印发戒牒的道教组织和宫观,其传戒活动及所发戒牒均无效,并追究道教组织和宫观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及国外全真派道士在内地宫观求戒,除具备本规定要求的受戒人员条件外,还须携带有效证件以及其所在地有关道教团体、宫观的介绍信,由中国道教协会审定,并报请国家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后方可人坛受戒。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中国道教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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