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9月20日中国道教协会第七届二次 理事会通过,2008年3月4日公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道教教制建设,促进宫观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和《中国道教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方丈、住持是指道教宫观执事的最高教职称谓,全真派称方丈,正一派称住持。
第三条 方丈、住持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爱国爱教,遵纪守法; (二)品行端正,戒行精严,办事公道,有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 (三)熟悉道教经典,具有较高的道教素养; (四)出家、入道十五年以上; (五)方丈须受满初真、中极、天仙三坛大戒,住持须经授箓、领受法职、盟证道位。
第四条 方丈、住持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开展教务活动,主持宫观事务; (二)弘扬道法,纯正道风,引导道教徒提高自身素质; (三)贯彻执行宫观规章制度,加强宫观管理,搞好宫观自养; (四)负责保护好宫观文物和建筑设施,维护宫观周围环境; (五)依法维护常住和宫观的合法权益; (六)引导宫观积极从事公益慈善事业,弘扬道教优良传统和优秀文化。
第五条 宫观礼请方丈、住持应坚持民主协商、选贤任能的原则,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该宫观管理委员会提出人选,提交常住民主评议; (二)人选经常住民主评议获半数以上赞成的,由宫观管理委员会报所在地道教协会; (三)所在地道教协会审核同意后,在该宫观张榜公示15日; (四)公示期满未发现重大问题的,由所在地道教协会征得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道教协会同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未成立道教协会的征得中国道教协会同意)后,由该宫观报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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