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完成备案程序后,方可举行升座仪式。
第七条 方丈、住持经民主推选可担任所在宫观管理委员会主任。
第八条 方丈、住持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九条 方丈、住持一般不得兼任其他宫观的方丈、住持。
第十条 方丈、住持因年老体弱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可提前退居。
第十一条 方丈、住持离职,经所在地道教协会审核并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道教协会意见后,报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注销备案。
第十二条 方丈、住持正常离职或者提前退居后,由所在宫观或当地道教协会妥善安排。
第十三条 方丈、住持受宫观管理委员会、常住、所在地道教协会和当地信教群众的监督。方丈、住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道教协会给予劝诫、暂停职务的惩处:
(一)违反道教规戒的; (二)独断专行、拉帮结派、破坏常住团结的; (三)违反财务管理制度,侵吞或者肆意挥霍宫观财产的; (四)未按《宗教事务条例》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 (五)在信教群众中散布不利于社会和谐和稳定言论的; (六)违反国家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
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职务的惩处。惩处决定由所在地道教协会提出,征得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道教协会同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未成立道教协会的,征得中国道教协会同意)后,由宫观管理委员会主持提交常住民主评议,获半数以上通过后,报原备案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注销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道教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05年6月24日中国道教协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修订的《关于道教宫观方丈住持任职离职的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本文共有 2 页,当前是第 2 页] <<上一页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