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水首页
【邵爱东易经风水网】由易坛泰斗邵伟华之子邵爱东老师创办,提供专业风水、 预测、婚姻、起名服务。
服务总览
服务总览
服务申请
服务申请
服务流程
服务流程
付款方式
付款方式
英文版
English
风水服务
风水服务
专家简介
专家简介
服务申请
服务申请
留言咨询
留言咨询
邵爱东易经风水网
风水文化
风水文化
易经文化
易经文化
国学文化
国学文化
民俗文化
民俗文化

首页

风水

商业风水

风水

企业风水

风水

家居风水

风水

阴宅风水

风水

四柱命理

风水

六爻预测

风水

婚姻指导

风水

个人起名

风水

公司起名

形象宣传条
联系我们
手机咨询:18992867865
热线电话:029-89601188
QQ在线咨询: 点这里咨询
微信号: dahai290008
邮件咨询:shaoaid@126.com
了解易经风水网
网站概况 网站概况 家世纪要 家世纪要
专家简介 专家简介 专家专著 专 家专著
讲课照片 讲 课照片 对外交流 对外交流
最新动态 最新动态 文化理念 文化理念
服务范围 服务范围 服务收费 服务收费
服务申请 服务申请 留言咨询 留言咨询
部门设置 部门设置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服务范围
商业风水 商业风水 企业风水 企业风水
家居风水 家居风水 风水顾问 风水顾问
阴宅风水 阴宅风水 婚姻指导 婚姻指导
四柱预测 四柱预测 六爻预测 六爻预测
个人起名 个人起名 公司起名 公司起名
服务流程
①了解服务内容 ②选择服务类型
③提交服务申请 ④支付服务费用
⑤完成服务订单 ⑥查看服务方案
服务申请
商业风水申请 >> 企业风水申请 >>
家居风水申请 >> 风水顾问申 请>>
阴宅风水申请 >> 男女合婚申请 >>
四柱预测申请 >> 六爻预测申请 >>
公司起名申请 >> 个人起名申请 >>
文化知识
风水文化 风水文化 易经文化 易经文化
国学文化 国学文化 道教文化 道教文化
佛教文化 佛教文化 民俗文化 民俗文化
婚姻专栏 婚姻专栏 风水万里行 风水万里行
本站动态 本站动态 行业动态 行业动态
风水首页 当前位置:首页 >> 佛教 >> 法律法规 >> 国家法规
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
来源: 网络 作者: 不详 编辑: 周易世家 人气: 2009-12-28
内容提示: 《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已于2006年12月25日经国家宗教事务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宗教事务局令
第3号


    《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已于2006年12月25日经国家宗教事务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  叶小文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宗教教职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及备案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宗教教职人员,是指宗教团体按照本宗教的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认定的从事宗教教务活动的人员。
    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由全国性宗教团体结合本宗教的实际分别制定,并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是宗教教职人员的备案部门。
  第四条  宗教团体应当将其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自认定之日起20日内,报相应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全国性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设区的市(地、州、盟)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县(市、区、旗)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五条  履行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应当填写《宗教教职人员备案表》,同时提交该宗教教职人员的户籍证明复印件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第六条  备案部门自收到宗教团体提交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已完成备案程序。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备案:
   (一)未按照本宗教的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认定的;
   (二)提供的备案材料不属实的。
    第八条  宗教团体在宗教教职人员备案程序完成后,向该宗教教职人员颁发宗教教职人员证书。未取得宗教教职人员证书的,不得以宗教教职人员身份从事宗教教务活动。
    第九条  宗教团体依照本宗教的有关规定解除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应当到备案部门办理注销备案手续。
    第十条  宗教教职人员在宗教教务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情节严重的,除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外,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由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建议原认定该宗教教职人员的宗教团体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并办理注销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  宗教教职人员放弃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宗教教职人员身份的,原认定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的宗教团体应当到备案部门办理注销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  宗教教职人员出现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丧失宗教教职人员身份的,宗教团体应当在办理注销备案手续后收回其宗教教职人员证书,并以适当方式公告。
    第十三条  宗教团体未按照本办法办理宗教教职人员备案手续,或者备案时弄虚作假的,由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藏传佛教活佛传承继位的审批、天主教主教的备案,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及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在每年的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的宗教教职人员备案情况报国家宗教事务局。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收藏本页到: 感谢您对本站的大力支持!
<<返回文章目录
相关搜索: 法律法规|国家法规|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
24小时[最新]文章 排行榜 24小时[最热]文章 排行榜
关于易经风水网 | 邵爱东简介 | 新闻中心 | 服务总览 | 服务申请 | 付款方式 | 客户通道 | 在线留言 | 招聘信息 | 法律顾问 | 隐私 保护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 联系方式
风水业务咨询电话:029-89601188 值班手机:18992867865 传真:029-89601188 业务邮件:shaoaid@126.com 业务QQ1469305822 微信号:dahai290008
2011 © www.shaoaidong.com 邵爱东易经风水 网 版权所有 ICP09009081 地址:西安市解放路77号裕朗国际729室 敬请关注风水万里行栏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