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9月18日中国佛教协会第七次全国代表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中国佛教协会。英文译名:THE BUDDHIST ASSOCIATION OF CHINA。英文缩写:B.A.C。
第二条 本会是全国各民族佛教徒联合的爱国团体和教务组织。其宗旨为:协助人民政府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维护佛教界的合法权益;弘扬佛教教义,兴办佛教事业,发扬佛教优良传统,加强佛教自身建设;高举爱国爱教旗帜,团结各民族佛教徒,倡导人间佛教思想,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开拓创新,与时俱进,庄严国土,利乐有情,为祖国统一、世界和平作贡献。
第三条 本会任务:
(1)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政策的规定,维护佛教徒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和佛教团体、佛教活动场所、佛教文化教育机构及佛教自养服务事业的合法权益;密切联系各民族佛教徒,深入调查研究,如实反映情况,就落实宗教政策等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和意见。
(2)加强对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学习,提高佛教徒爱国主义觉悟和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自觉性,做到爱国爱教,遵纪守法。
(3)支持地方佛教协会开展会务,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分会),在佛教事务上实行指导和检查。各级地方佛教协会(分会)、各佛教寺院、各佛教院校和其他佛教组织有义务贯彻执行本会的决议和决定。
(4)督导佛教寺院搞好自身建设和管理,严肃清规戒律,树立优良的道风学风,开展正常的法务活动,制定寺院管理、教制仪规等规章制度和具体办法。
指导和督促居士团体健全组织,完善制度,加强团结,协调关系,精进学修,护持三宝,遵纪守法,服务社会。
(5)兴办佛教教育事业,培养佛教四众人才,提高佛教界的整体素质;开展佛教文化学术研究,编印流通佛教书刊,保护佛教文物古迹。
(6)引导佛教徒在各自岗位上努力工作,兴办符合佛教特点的自养服务事业,支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造福社会,利益人群。
(7)开展同台湾同胞、港澳同胞、海外侨胞中佛教徒的联谊工作,增进相互了解,加强团结合作,促进祖国统一和佛教事业的发展。
(8)发展同各国佛教界、国际佛教友好组织、国际宗教和平组织的交往与合作,促进中外佛教文化交流和世界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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