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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关于汉族地区佛教寺庙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来源: 网络 作者: 佚名 编辑: 易博云天 人气: 2009-5-14
内容提示: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宗教信仰自由政策逐步落实,恢复开放了一批佛教寺庙,管理工作取得明显成绩,总的看情况是好的。但是,当前在寺庙管理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存在不少问题……

              (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三十—日)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宗教信仰自由政策逐步落实,恢复开放了一批佛教寺庙,管理工作取得明显成绩,总的看情况是好的。但是,当前在寺庙管理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不少僧尼没有当地户口,僧尼云游挂单中问题不少,混入一些不法分子或犯罪分子;在一些地方出现了滥收徒,滥传戒的现象;部分寺庙制度不健全,少数管理混乱,搞封建迷信活动,骗取群众财物,寺庙文物财产被盗案件也有发生。对这种状况,必须引起重视,认真加以解决。经征求公安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中国佛教协会的意见,特作如下通知。
    凡经县以上(含县)各级人民政府批准,作宗教活动场所开放的佛教寺庙,都应在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行政领导下,由僧人管理。要建立健全寺庙管理组织,制定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实行民主管理,如需设立寺务委员会或寺庙管理委员会,成员由佛教界充分酝酿,民主协商产生,以本寺主要执事为主组成,亦可适当吸收符合条件的居士参加。
    二、对住寺人中的户籍要严格管理。寺庙管理组织应组织专人协助公安机关进行户籍登记和管理工作。首先应对寺庙所有人员的户口进行一次核查。对符合出家条件尚无正式户口者,可在寺庙定员数内经市、县以上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并出具证明,向当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凡不符合出家条件或僧尼要求还俗者,应按其原户口性质转回原地。今后寺庙吸收出家徒众,应严格执行中国佛教协会规定,并按公安机关户籍管理的规定中报户口。僧尼要求由原住寺庙迁往另一寺庙,应经双方协商同意,按公民户口迁移的有关规定办理,凡跨省迁移,公安机关凭市、省以上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出具的证明给予落户。对长期住寺的非出家工作人员和临时留宿人员要按规定申报户口。
    三、按照佛教的习惯,僧尼外出云游挂单是允许的。但各个寺庙的僧尼应当保持稳定,对僧尼外出挂单要建立必要的制度,避免发生混乱现象。云游挂单的僧尼,必须持有所在寺庙的证明,并按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申报暂住登记,方可挂单。离开时注销暂住户口。对来历不明或有可疑活动的人,寺庙管理组织和宗教事务部门要协助当地公安机关调查,严防犯罪分子或不法分子混入。
    四、传戒活动应按照中国佛教协会《关于汉族佛教寺庙剃度传戒问题的决议》,有领导有秩序地进行。传戒活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报省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和中国佛教协会备案,在省佛教协会领导下,指定具备条件的寺庙主办。未经批准,任何寺庙不得擅自搞传戒活动。受戒文牒由省以上佛教协会印发,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发,更不得出售和倒卖戒牒。
    五、佛事活动必须在国家宪法、法律和政府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寺庙管理组织应对佛事活动的时间、规模、次数作出合理安排,佛事活动不得妨碍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不得在寺庙内搞抽签、卜卦、求香灰等迷信活动。对少数寺庙佛事活动中烧纸人马一类的做法,应说服僧人予以改变。
    六、加强经像、书刊印行和宗教用品生产、经售的管理。佛教经像、书刊的印行除已经批准设立的佛教经像、书刊印制机构和佛教刊物按既定的计划、范围执行外,由中国佛教协会和指定的省、市、自治区佛教协会根据实际需要统筹规划,严格审查,并分别报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和省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后印制,在开放的寺庙经像流通处发放,可收取成本和管理费。生产经营宗教用品应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领取许可证。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行经像书刊和生产、经营宗教用的活动。
   七、寺庙要建立健全严格的财务制度和财会手续。寺庙经济收入归寺庙集体所有,应纳入财会帐目。财会人员应定期向管理组织汇报寺庙收支情况。大宗开支需经管理组织集体讨论,做到民主理财。
    八、认真做好寺庙的安全保护工作,确保古建筑和文物的安全。全国和省的重点寺庙以及僧尼较多的寺庙,应在寺庙管理组织领导下建立治安保卫委员会或治保小组,在当地公安机关协助和指导下,负责庙内的治安秩序、僧人挂单,留宿登记和防火防盗等事宜,其他寺庙也应按指定专人,做好此项工作。
    应当指出,加强寺庙管理,是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制止非法违法活动。进一步调动和发挥佛教界为两个文明服务的积极性,自己管理和处理好寺庙的内部事务,把寺庙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于。各级宗教事务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依照法律和政策加强行政领导。在工作中要注意同佛教界合作共事,平等协商。共同把佛教方面的事情办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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